近日,市住建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的个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相应调整。购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月份计入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纳月数。
该补充公告对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做出补充解释。一是,购房资格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但因减除费用提高以及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个人所得税缴纳额为零的月份,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二是,购房资格申请人自2019年1月1日后某月起按社会保险审核的,后续月份在申请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连续申报的前提下,只审核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根据补充公告,原公告中“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为“按‘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
另外,《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号)继续有效。
来 源:北京青年报
编 辑:li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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