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优化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方式。结合我市加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以及各区政府在推动区域产业发展方面具有属地管理和服务的优势,建设单位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的审批主体调整为区政府,审核主体为区政府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
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限期完成转让产业项目的申请。对建设单位转让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对科研、工业、文化、旅游、酒店、娱乐等产业项目(含已售再出售的)买受人的申请,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另外,两个文件还就各类产业项目的审核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并规定各区要限期在官网公布。总体看,这两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48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京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的细化和完善,在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的基础上,也将有利于促进各区因地制宜地加快产业项目的升级发展。
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9〕2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整体转让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的,买受人应是区政府审定的企业或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
二、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研发、工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他研发、工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按照审核标准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政府审定,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四、建设单位不得分割销售研发、工业项目。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研发、工业项目的转让或销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用〔2010〕480号)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9〕2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现就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7〕121号)中有关产业项目所在区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对买受人购买条件进行审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国务院、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项目,由所在园区的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其他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确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二、各审核主体应结合本市、区域产业政策要求等制定审核标准,并由区政府于2019年5月25日前,将审核主体、审核标准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通过区政府官网公布。
三、对买受人的申请,各审核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同意购买的,同时将书面意见函告区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研发、工业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来源:成都写字楼网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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