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知》明确了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该签约比例为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具体比例。
该《通知》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区、临安区及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有规定。
来源:浙江在线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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