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棚改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应进行公示。记者昨天从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价格评估工作的评估主体、确定原则以及结果公示等事项。《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生效。
去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实施,其中明确棚改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最高不超过被搬迁住房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知》即为对上述条款的细化和落实。
对于棚改项目增购面积价格的评估主体,《通知》明确与安居型商品房价格评估主体保持一致,即由各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承担房地产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开展。
《通知》明确,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按照评估时我市安居型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确定原则、测算方式和测算流程的规定执行。同时,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公示的日期,作为增购面积的价格评估时点。
为增强评估结果的公信力,《通知》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增购面积的价格标准,由各区主管部门在项目现场进行公示,或者以确保所有权利主体应当知悉的其他方式进行通知公示。
来 源:深圳特区报
编 辑:chen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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