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的公告显示,福晟国际下属非全资附属公司湖南正昊与大业信托于10月31日签订融资补充协议,该公告引发资本市场遐想,误以为湖南正昊该笔借款期限调整是因为债务到期延期偿还。
对此,福晟国际于11月2日发布公告作出解释,称湖南正昊与大业信托于二零一六年九月订立的融资安排期限为48个月(4年)内,分为24个月(2年)加24个月(2年)执行。故10月31日湖南正昊与大业信托订立补充协议,是在该融资安排的存续期内,对剩余资金及还款日期作出再次确认,并不存在超过原融资安排的条款,且新融资期限安排短于原有的融资计划,亦不存在任何融资款项延期或违约情形。
同时,该融资安排的管理人大业信托公司也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了说明函,确认剩余信托份额仍在存续期内,不存在融资款项违约及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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