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将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交易双方的身份识别方面,强调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根据《通知》,要求二手房买卖的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具体通知要求如下:
一、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对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并在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环节,要求交易当事人填写确认相关的身份识别表,上传有效身份证件、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信息。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售房、提供经纪服务中,有承担识别可疑交易的义务和责任。发现可疑交易行为,应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在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中获得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身份信息,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来源:观点地产网
编辑:wuling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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