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报缴纳。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土地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诚信提醒
11月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纳税人应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16年应纳税款、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税款,依法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核准事宜。税务机关将结合国土、房管部门数据,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适时开展评估检查,共同营造褒扬守法诚信、惩戒违法失信的税收法治环境。
特此通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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